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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级别管辖

更新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2641 次 标签: 处罚权下放 处罚权承接

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权地域管辖:(1)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国家各部、委、办、局等)需要配置行政处罚权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做出规定(部门规章无权创设);(3)省级(省级人大常委会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授权(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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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1】(1)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国家各部、委、办、局等)需要配置行政处罚权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做出规定(如《反垄断法》第10条、第46条第1款规定是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解读2】部门规章无权创设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承接) 回目录

1.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解读1】省级(省级人大常委会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授权(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 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解读2】行政处罚权下放:

(1)下放之权仅限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以上各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不在下放之列;

(2)下放之权必须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承接的;

(3)由省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文 【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增条文 【行政处罚权的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反垄断法》

  第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