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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更新时间:2021-06-12   浏览次数:1942 次 标签: 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 共同管辖 指定管辖

文章摘要:

(1)最先立案原则;(2)管辖权争议: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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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 回目录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回目录

1.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1)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D21【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新增条款】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备注】原第21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解读】第1款“最先立案原则”、第2款“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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