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借款合同案件管辖地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7125 次 标签: 借款合同履行地 D510 D511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文章摘要:

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

文章摘要2:

目录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回目录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出借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借款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示】

①民事程序法上“接受货币一方”应特指民事实体法商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应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准),而非实际收款人;

②民事实体法上“接受货币一方”应指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实际收款人(以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而非仅指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

2.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货币一方应自行承担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给付货币之前的履约费用和风险:

(1)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要承担在向对方所在地交付货币前所支出的履约费用;

(2)给付货币一方在给付货币之前承担货币损失的风险。

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 回目录

1.法定管辖地: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A.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协议管辖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借款合同可以在贷款方所在地(借款发生时的贷款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2015年3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委会送审稿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以出借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表述一致,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终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确定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的关于涉案款项出借方式中明确约定了交付给特定人或转入特定银行账户;约定的关于借款人归款项方式明确要求借款人将款项归还特定人或者转入特定银行账户:则特定人接受款项时所在地或特定银行账户所在地即可作为(实体法)合同履行。

④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

A.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未生效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可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B.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诺成合同):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仍可以借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⑤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以物抵债)产生争议的,仍应以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以房抵债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存在争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摘要】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裁判要旨】将付款行为地视为实际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管辖——合同是否得以履行是事实问题,而履行是否适当、合法,属于合同履行的后果及责任问题,是法律对于法律事实、行为的价值判断。如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以实际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时,可将付款行为视为实际履行,不论该履行是否适当、合法。

·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深圳市生物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意见】应以名义借款人而非实际借款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借款人以其系名义借款人主张按实际借款人或用资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不予支持。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新西街营业部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不同性质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规则不同

【裁判要旨】一方以借款合同起诉,但未提供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存在的证据,其据以起诉的电汇凭证与其他证据结合显示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不应按照借款合同出借方所在地而应按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的受托方所在地确定管辖。

【裁判规则】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其提交的证据表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以证据表明的法律关系为准确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