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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1834 次 标签: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 一行为不二罚 禁止双重处罚

文章摘要: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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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回目录

1.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读】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在此限。

2.从重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两次”处罚与“两项”处罚 回目录

(1)对当事人的“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否则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2)对当事人的“一事”依法给予“两项”以上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D24【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解读】(1)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在此限;(2)新增加从重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解读】报关企业如果构成走私犯罪的,在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海关还可以对其实施资格罚(即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某与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涵江分局处罚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03行终22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6年2月2日对上诉人林某某作出莆涵食药监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对上诉人作出莆涵食药监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原审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中,并未发现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前有作出撤销第一次处罚决定的正式决定,显然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第二次处罚决定已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案件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解读1】(1)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区市监局对林某作出第二次处罚前,未作出撤销第一次处罚的正式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撤销编号为[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302行初60号);(2)之后,区市监局向林某作出编号为[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林某再次起诉后,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而判决撤销;(3)区市监局又作出编号为[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又以其滥用职权且违反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再次判决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0302行初149号)。

【解读2】《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只能适用于罚款这一处罚形式。

【解读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1)牵连性的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一次性行政处罚;(2)连续性违法行为,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3)持续性违法行为,法律上被视为单一行为。

【解读4】连续性违法行为和持续性违法行为如果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但处罚之后仍然不纠正并继续违反的,行政机关继续对其实施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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