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1-06-18 浏览次数:34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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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旧兼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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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从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实施前,终了于新规定实施后,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行为连续或者持续至新规定实施后,新规定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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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新增条文【法不溯及既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