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更新时间:2021-06-13 浏览次数:17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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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法定情形:(1)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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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1.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申请回避 回目录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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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D37.3【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备注】原第37条第3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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