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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2615 次 标签: 陈述权 申辩权 陈述、申辩不加罚原则

文章摘要:

(1)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在参与行政程序的过过程中,享有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权利;(2)申辩权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享有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和反驳的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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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权、申辩权 回目录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在参与行政程序的过过程中,享有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权利。 

2.申辩权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享有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和反驳的权利。

行政机关承担义务 回目录

1.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陈述、申辩不加罚原则 回目录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D6【被处罚者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备注】(1)对应原行政处罚法第6条(未修改);(2)删除原行政处罚法第35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D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 处罚。

  【备注】将原第32条第2款“加重”处罚,修改为“给予更重”的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0期(总120期)】

【裁判摘要】

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

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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