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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4700 次 标签: 当场处罚程序

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应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1)罚款:200元以下(公民);300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
(2)警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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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程序 回目录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适用简易程序前提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2)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和警告。

A.罚款:只有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

B.警告。

【解读】当场处罚程序不包括通报批评(无法当场进行)。

(3)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应当当场进行。

2.简易程序不是绝对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场处罚程序 回目录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表明执法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A.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适用简易程序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B.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履行报备手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处罚履行(简易程序履行) 回目录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67条至第69条的规定(以决定和收缴相分离为原则、以当场收缴为例外)履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简易程序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回目录

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处罚,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D33【当场处罚的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1)将原第33条“五十”修改为“二百”、“一千”修改为“三千”;(2)将原33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至第53条修改;(3)新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D34【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备注】原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D33【当场处罚的履行】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履行。

  【备注】原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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