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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更新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24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参加,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质证、提供证据的一种法律制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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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适用范围 回目录

1.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基本程序 回目录

1.当事人申请听证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通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程序公开举行及其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主持人中立:

(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听证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2)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缺席听证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权利: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通知笔录:

(1)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2)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处理 回目录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解读】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根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D42【听证权】行政机关 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三)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 ;

  【解读】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新增行政处罚类型。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备注】原第42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备注:移至第64条修改)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D42.1【听证程序】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 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 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 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备注】原第42条第1款:......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D43【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作出决定。

  【备注】原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住建部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1904号

【裁判摘要】(1)在听证程序中未出示拟作出处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属于程序违法;(2)但在诉讼期间就听证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进行出示并发表了质证意见,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撤销——但住建部在听证程序中未向江苏中建公司出示拟作出处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并接受江苏中建公司一方质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违法情形影响了江苏中建公司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于法有据。但应该注意到,虽然住建部在听证程序中未向江苏中建公司出示相关证据,但住建部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向江苏中建公司作行政告知书,告知江苏中建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证程序中,江苏中建公司提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行政处罚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表达了异议并提供了证据;本案诉讼期间,住建部也提供了57号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江苏中建公司已获取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其在诉讼中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所提的主张,亦包含了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申辩意见,且经本院审查均不能成立,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江苏中建公司存在涉案违法行为、并给予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被诉处罚决定存在的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并未妨害本院对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重启行政处罚程序,由住建部在重新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再行出示相关证据、江苏中建公司再行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任何实际影响,徒增双方参与行政程序及行政争诉的成本,故被诉处罚决定不具备撤销重作的必要性,本院宜在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的同时,保留其相应法律效力。据此,一审法院所作撤销判决,裁量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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