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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处理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12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和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的物品;(2)罚没的非法钱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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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回目录

1.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和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没的非法钱款处理:

(1)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D53【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备注】原第53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泰兴市水务局案

【案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1291行初333号

【裁判摘要】为维护行政决定的既定力与执行力,回复受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从根本上消除第三人后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可能性,被告泰兴市水务局应当就对第三人李某某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罚项的可执行性作进一步调查、考量,并及时作出处理。......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泰兴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就泰水罚字[2015]17号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之处罚事项的执行事务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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