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8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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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2)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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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D54【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备注】原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