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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27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条文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新增加22个条文;修改所涉条文有70条之多(不包括技术性和字面上变动)。

修订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2项:

一、突出教育、强调文明执法

1.继续确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变通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增设“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三、增加手段,完善分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扩大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10条-14条

五、综合执法和处罚权下移

《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第24条规定

六、引入执法三项制度

1.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第34条、第39条、第41条、第48条、第42条;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7条;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1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4.其他:(1)完善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65条);(2)补充了证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3)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4)增加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方面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68条规定)。

七、电子技术的应用

《行政处罚法》第41条(电子证据)、第61条(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67条(电子支付缴纳罚款有效性)。

八、修改处罚时效制度,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防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

十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强调对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适用力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84条规定。

十二、衔接《突发事件应急法》

《行政处罚法》第49条关于应急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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