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    民商专题精解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更新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13689 次 标签: 【基于民法典】 民间借贷精解 民间借贷纠纷 云讼专题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编写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的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关心和头疼的事情。
由陈其象律师撰写的《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网友的大量咨询电话。经陈其象律师整理,特别策划推出新版的《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以便更好地指导民间借贷行为。

文章摘要2:

民法典标签:D667;D668;D669;D670;D671;D672;D673;D674;D675;D676;D677;D678;D679;D680;【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展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编写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的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关心和头疼的事情。

目前,国家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废止)等规定。 

由陈其象律师撰写的《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网友的大量咨询电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进行编写特别策划推出新版的《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以便更好地指导民间借贷行为。

目录

目录 回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其他法律关系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你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你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借款合同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

20.民间借贷如何起诉?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主体?

20.1民间借贷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1.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22.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23.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24.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25.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2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27.签订买卖合同做为民间借贷担保,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28.什么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29.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3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何时生效?其他司法解释是否不再适用?  

相关文章 回目录

·借款合同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认定

·“预先扣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实务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结论】当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存在异议时,如果原告仅凭单一的欠款凭证主张被告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则原告需申请笔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进一步证明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系被告所写,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欠款发生(或者交付)的事实,其所举证据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若再进行否认的话,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应就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不是自己所写申请笔迹鉴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借款合同法律法规汇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典当管理办法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地方性民间借贷规定 回目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

【提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究竟是借条,还是周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散伙协议。如果认定为借条,裁判结果自不待言。另一个是假定该说明是周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散伙协议,借款是否偿还由谁负举证责任。

·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

【裁判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提示】公司虽自认对股东负有债务,仍需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 

【裁判观点】瀛海集团提供原材料单作为其与瀛海银川公司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但该证据材料系间接证据材料,仅能够证明瀛海银川公司有相应数量的材料和原料(以下统称材料)入库,对材料来源和原因及去向缺乏证据证明,无法证明材料来源于瀛海集团,且用于瀛海银川公司生产或者销售,也没有证据证明瀛海银川公司与瀛海集团建立了何种法律关系,不能形成证明二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链,故无法证明瀛海集团与瀛海银川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尽管瀛海银川公司承认其与瀛海集团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瀛海银川公司另一股东宁夏化工厂的利益,而瀛海集团与瀛海银川公司是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间又存在姻亲关系,且瀛海银川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弥补瀛海集团证据的缺陷,故本院对瀛海银川公司承认其与瀛海集团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陈述不予采信。另外,关于材料的来源,瀛海集团的陈述自相矛盾,一审中陈述为来源于瀛海集团为瀛海银川公司垫资代购,二审中陈述为来源于瀛海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剩余的部分材料。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瀛海集团与瀛海银川公司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瀛海集团关于其与瀛海银川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上诉人易平与被上诉人郭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内汇入45000元现金,由于其提供不出对该笔款项的借条,也不能举证说明双方个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宁海县新港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与郑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规则1】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将金融机构向其发放的款项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对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借款人本身履行义务不能,故应认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因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无论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提示2】借据持有人能否认定为借款债权人?

裁判规则2】在借据持有人将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后,提供了无其签名的借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真实出借人时,可以认定借据持有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借据载明债务的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款人虽以借据上无借据持有人的签名为由,不承认借据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否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借据持有人为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许敏慧与王水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提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履行生效债务调解书,是否受理?

裁判规则】出借人因借款人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行起诉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起诉与出借人基于借贷关系起诉借款人,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之诉,在诉讼当事人、诉请请求及被诉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不同,受诉法院应当受理。

·陆娟诉林口县迎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变更前的债务是否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在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以企业自身独立的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所承担责任属于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主体,该个人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吴志定诉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等借款合同案

(投资人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债务转移的过程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债务的转移不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企业转让给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应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原投资人及转让后的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杜维华诉孙叙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退出个人合伙时,与未退伙的债务人达成退伙协议,其约定将应退伙份额设定为债务,将红利约定为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为此出具了借条,原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达成的退伙协议和债务人在退伙时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凤君诉陈江涛等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旨】共同合伙经营生意的一方合伙人,独自向债权人借款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而后将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该合伙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王兆义诉李德照、李艳珍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合伙经营,可认定该借款属于合伙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归还借款,也可以对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其余合伙人应对该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小玉、王博才、王茂林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2】分公司所借的款项汇入个人帐户而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因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向其指定的帐户付款,故借款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不能成为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黄燎原与鋐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张志友诉刘武成、王凤霞民间借货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代书人书写的借条主张借款事实并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主张借款已偿还系对该债务确实存在的自认,应就其已履行了偿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代书人并非真正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

·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

(证据判断规则)

【提示】借据缺损不能反映借贷事实时,应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唐厚菊与钟登凤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营销行为在借款时已经被工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传销性质,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也明知该营销活动性质是非法传销。虽然被告提供了当时“安旗”的营销模式,但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认定的范围,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该行为是传销性质不当。本院将被告提供的证据移送给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对该销售行为进行确认,但该局答复不能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传销做出认定,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借款是非法的,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归还的理由成立,被告凤认为该笔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

【提示】村民小组为经营管理而未经会议讨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河南高院判决蔡常诉瑞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银根紧缩背景下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

【提示】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银根收紧政策背景下,出现了大量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此类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质。

·孙某诉钟某债务纠纷案

——真欠条,假债务

裁判要旨】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

·林国春等诉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保证人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在嗣后以借款形式确定下来,担保人并不因其与债权人之间无真实的借款关系而免予债务清偿责任。

·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法理提示】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

【裁判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与沈鸿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民间借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涉及本金与利息预先扣除两个方面事实认定。

·谢伟文与于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1】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根据实际的出借人、借款人和真实的借款数额认定合同主体和借款金额。本案名义上借款人是于冬林,但是于冬林是在出借人谢伟文和实际借款人文靖波之间启动借款事宜之后,被拉进来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他实际也没有享受到200万元借款的利益。于冬林在谢伟文起诉之后虽然还款共计10万元,但不能由此认定他是借款人。谢伟文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借款人为文靖波,按照禁止反言原则,没有更加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推翻该自认事实。另外,文靖波的陈述也印证了借款人应为文靖波而非于冬林的事实。

【裁判摘要2】本院庭审过程中上诉方明确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已于2014年7月2日本院裁定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本案中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谢伟文可另行起诉。

·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金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戊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盛世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被上诉人依据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向上诉人提起借贷诉讼,按照上述最高院的规定,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否定双方之间该笔转账行为是借贷关系,为此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称案涉转账款项是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的居间费用,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居间关系并存在居间费用的约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其居间费用的目的是其为被上诉人做了项目推广,但其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就案涉款项为居间费用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汇款给上诉人并主张为借款,上诉人予以反驳但未能推翻被上诉人的主张,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张琼月、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雷远思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股东无力支付出资款的情况下,由股东的股东为其垫付出资款,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裁判摘要】关于张某某垫款行为的性质以及香港远东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香港远东公司是张某某和雷某某在香港以1万港元成立的公司,不从事实体经营,其设立目的是作为投资载体,在内地投资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在香港远东公司无力支付出资款的情况下,由张某某为其垫付了出资款,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张某某上诉认为系受托垫付款项,但这并不影响该垫付款的性质被认定为出借款项。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仅适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本案系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香港远东公司依法应当偿还张某某垫款本金,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垫款日起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顾某娇与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相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19号

【裁判观点】本案涉及民事责任承担与刑事赃款追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方面,关注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生效刑事判决在注意到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互换的情况下,仍认定涉案款项为原借款人非法吸收存款的一部分,并判决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虽然我们在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民事责任时应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构成之间的区别。但在涉及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后果处理的情况下,还要注意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契合,在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款项的犯罪人,并明确应予以刑事追缴的情况下,民事判决不宜作出与之相悖的认定。另一方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该条款着重强调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即使发生转移,特定条件下亦应予以刑事追缴的司法理念。综合上述两方面,民事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追缴情形,应注意分析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在涉及同一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上产生矛盾。

·万某某、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51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4号

【裁判摘要】名义出借人不具有民间借贷原告主体资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万××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可了万××的主张并判决支持了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万××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万××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劲风酒业公司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借款合同的见证方鄢×出借的,且鄢×向劲风酒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表明其派他人到劲风酒业公司取酒用于抵偿本人向外界人员代劲风酒业公司借款。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了万××的诉讼请求。现万××向本院申请再审,仍然未能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也未能举证证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借款人有过磋商,履行过程中通过以酒抵债的方式收取过借款本息。因此,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决驳回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通过该借款关系被劲风酒业公司实际取得并使用的款项,该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可以另行向劲风酒业公司主张权利。

【摘要】首先,万××与劲风酒业公司之间未就本案借款进行过直接的磋商。至目前二审,万××从未与劲风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公司管理人员见过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过,双方对于借款的数额、利率、借期也从未进行过协商,借款合意的形成有违常理,难以认定;其次,万××没有实际出借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全部借款均由鄢×支付,万××未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再次,万××未直接收取本案借款返还的本息。在履行以酒抵偿借款本息的过程中,都是鄢×从劲风酒业公司领取抵偿的酒,即使万丹城自认取走的6.772吨酒,也不是万××自己领取,仍然是由鄢×负责领取,万××未实际行使出借人的权利;最后,在本案借款到期后,万××未向劲风酒业公司主张过还款,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万××本人也未出庭。另外,鄢×于2018年6月15日向劲风酒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表明,鄢×委派他人从劲风酒业公司提取酒可以冲抵借款,该事实证明万××主张的其是出借人、委托鄢×支付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万××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其要求劲风酒业公司还本付息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