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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物保能否适用保证合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15   浏览次数:2297 次 标签: 第三人物保 保证 类推适用 第三人物保适用保证合同规定 参照适用

文章摘要:

解读:(1)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保证合同章确立为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之规定,第三人物保可以“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保证合同章确立为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之规定,第三人物保可以“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


解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第696条第1款、第697条第2款、第699条、第700条、第701条、第702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合意变更主债务,但不应对第三人(保证人、物保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备注】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是关于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因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不存在保证期间的问题,故对第2款不能参照适用。

(2)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解读】让与通知规则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物上保证人的,该转让对物上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备注】(1)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是例外性规定,允许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禁止债权转让;(2)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对物上保证人如何处理已有规定,不需要再适用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的规定。

(3)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解读】债务加入只增加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保证人和物权保证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注解】《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款归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因民法典第391条已经有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第697条第1款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不应适用。

(4)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1)物上保证人按照约定份额担保份额承担物保责任;(2)没有约定份额的,任一物上保证人在其物保范围内承担物保责任。

(5)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解读】物上保证人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和清偿承受权的规定。

【注解】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适用《民法典》第700条规定进行追偿。

(6)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解读】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

(7)民法典第702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债务人若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为保护担保人利益,应允许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

(8)其他(“等”):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保证合同章确立为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条【保证人权利规则的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经典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8号

【提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可类推适用于抵押权。

【裁判摘要】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保证人部分的规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结合百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涉案借款的流向及使用情况、南华大酒店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借款中,大部分借款系百草公司与农行冷水滩支行合意借新还旧并已经履行,只有少部分为新建项目借款。而该事实百草公司、农行冷水滩支行并未告知南华大酒店。因此,对于百草公司与农行冷水滩支行约定借新还旧的部分即14434929.91元,南华大酒店不应就此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解读】部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需对剩余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的当事人将部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担保对此并不知情的,担保人对于用于借新还旧贷款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仍需对未用于借新还旧的剩余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抵押担保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人可依《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张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也可依此主张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36号

【裁判摘要】《担保法解释》第39条关于以贷还贷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单纯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是对保证担保所设,但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在司法解释未对借新还旧中抵押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故二审法院根据《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章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农行博州分行关于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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