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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2民终5194号

更新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29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2民终5194号
【裁判摘要】约定两个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重复约定,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房产买卖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其他事项手写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如承租方需要购买本套房产,甲方退回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同意给承租方从签订本协议当日起4个月的时间搬出本房产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10万元作为交房押金交房当日付清;如甲方未能按时交房给乙方超出约定时间3日,乙方有权没收10万元押金)均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重复约定,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根据谢某某选择适用的第十二条约定,应按照房产成交总价0.05%计算违约金。一审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0.03%系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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