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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应当如何适用?

更新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2106 次 标签: 两个违约条款

文章摘要:

解读:(1)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均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但违约金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之约束。

文章摘要2:

解读:(1)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均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但违约金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之约束。


解析:

(1)《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个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2)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合并适用,但受《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约束。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废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经典案例:

·谢某某与林某某、原审第三人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2民终5194号

【裁判摘要】约定两个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重复约定,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房产买卖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其他事项手写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如承租方需要购买本套房产,甲方退回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同意给承租方从签订本协议当日起4个月的时间搬出本房产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10万元作为交房押金交房当日付清;如甲方未能按时交房给乙方超出约定时间3日,乙方有权没收10万元押金)均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重复约定,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根据谢某某选择适用的第十二条约定,应按照房产成交总价0.05%计算违约金。一审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0.03%系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妥。

·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与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758号

【裁判摘要1】关于案涉违约条款的性质。案涉合同第八条“如20日内不能如数付清款项,甲方(红南桥建材公司)将按1‰按天支付乙方(兴然石粉厂)余款利息。”约定内容系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的约定;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约定内容系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具体数额的违约金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案涉违约条款对违约后果的约定在性质上均具有违约金性质。

【裁判摘要2】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标准问题。首先,如前所述,案涉违约条款均具有违约金性质,只是适用情形不同而已。案涉合同第八条的适用情形仅限于逾期付款的情形;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形包括逾期付款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其他违约情形。本案中,红南桥建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兴然石粉厂选择适用或一并适用案涉合同的两个违约条款均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一并适用该两条违约条款确已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兴然石粉厂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案涉合同的违约金进行了确定,虽然表述为“利息和违约金”有所不当,但所确定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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