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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为被告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更新时间:2021-06-22   浏览次数:3169 次 标签: 增加诉讼请求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重新指定答辩期限

文章摘要:

解答:(1)原告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原告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文章摘要2:

问题: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

解答:(1)原告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原告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经典案例:

·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分众(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裁判要旨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1)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2)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裁判要旨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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