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时提供相应发票,收款方能否以付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同时提供相一致的税务发票,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解析:
(1)因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支付款项系合同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不符合《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
(2)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同时提供相一致的税务发票,收款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不能成为付款方居间支付款项的抗辩理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废止】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典案例:
·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575号
【裁判摘要】关于世纪佳和公司主张中铁建工集团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解读】双方并未约定开具发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时,因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等关系,付款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拒绝付款——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提供相一致的税务发票,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贵州省铜仁市兴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铜仁圣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6民终354号
【裁判摘要】开具发票不能对抗主义务,但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兴源公司与圣达公司进行结算后,圣达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作出“兴源公司向圣达公司出具发票,与圣达公司向兴源公司支付货款,此两者为不对等义务,圣达公司不能以兴源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判断正确。同时,兴源公司开具发票不仅是附随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兴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圣达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然而在圣达公司已支付126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兴源公司至今仅开具80万元的发票,其未足额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亦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违约程度有所不同,且兴源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圣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圣达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的请求,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由圣达公司支付兴源公司10,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并无不当,兴源公司、圣达公司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