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

更新时间:2021-06-29   浏览次数:46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
【裁判摘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适用关于违约金调整条款的约定为有效约定,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调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主观上看,双方当事人均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而从事本次交易活动,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签订《预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从客观上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预租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款以及《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约定已经明确放弃调整违约金。即无论损失是多少,违约金均按人民币500万元金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最后,原审未以租金价差确定违约金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500万元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最大范围且具有惩罚意义的赔偿数额,这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商业利益角度的决定,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同时,关于违约金的确定是否以“违约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在双方对违约金已经有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变动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1)合同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对方无需就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也无论损失多少,违约金均按人民币500万元定额计算,不以实际损失多寡为由进行调整;(2)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99.4115元;(3)二审法院变更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