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2)船山民初字第32号;(2013)遂中民终字第233号;(2015)川民提字第285号;(2019)川民再318号

更新时间:2023-03-18   浏览次数:21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获得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2)船山民初字第32号;(2013)遂中民终字第233号;(2015)川民提字第285号;(2019)川民再318号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故罗某某等有权同时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将罗某某等获得的除医疗费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不当,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28日第07版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