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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与张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3801 次 标签: 风险代理 任意解除权 可得利益 律师管理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4026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是否享有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本院认为张某享有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具体理由如下:1.案涉合同类型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案涉合同虽属于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合同,但究其合同性质依然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委托合同的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本案履行情况符合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任意解除权是特殊的法定解除权,法律之所以赋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系由于委托行为通常以较强的信赖信任为基础,信任丧失则委托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基于委托合同特别是以代理案件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张某在丧失对于北方律所信赖的基础上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2】北方律所因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认定。根据合同法410条之规定,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属于北方律所可获赔偿的损失范围。鉴于北方律所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期待利益的取得条件成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律师的代理行为足以促使期待利益条件成就,及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张某解除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结合本案中张某的解除合同时间节点和原因,无法认定张洁的解除行为直接导致北方律所丧失应得的期待利益。

文章摘要2:

【解读】风险代理期待利益构成要件:(1)证明期待利益的取得条件成就或者委托律师的代理行为足以促使期待利益条件成就;(2)证明期待利益的损失与解除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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