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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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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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68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即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
2.《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回目录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虚构借款用途或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
(2)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