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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以工程造价鉴定与结算协议约定结算价格存在差异为由认定工程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18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仅以工程造价鉴定与结算协议约定结算价格存在差异为由,主张工程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仅以工程造价鉴定与结算协议约定结算价格存在差异为由,主张工程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202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2015年2月11日的《工程造价决算确认协议》双方对于真实性均无异议,中益公司主张《工程造价决算确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但未举证说明重大误解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中益公司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工程造价决算确认协议》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22611641元,顺健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08910979元,两者相差为13700662元,占《工程造价决算确认协议》结算造价的11.17%。仅以造价鉴定部门的报告来认定《工程造价决算确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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