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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1346 次 标签: 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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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71]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72]


  [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此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7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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