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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632 次 标签: 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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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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