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4.【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863 次 标签: 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64.【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