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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660 次 标签: 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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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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