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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705 次 标签: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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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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