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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2024-02-16   浏览次数:1111 次 标签: 暂缓执行

文章摘要:

【目录】申请暂缓执行;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和恢复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对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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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缓执行 回目录

1.申请暂缓执行措施法定性(法定事由):

(1)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法院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2)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2.申请暂缓执行措施法定事由:

(1)违法: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权属争议: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抵消权: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3.申请暂缓执行担保:

(1)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3)担保财产评估:

A.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B.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4.申请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决定书:

(1)暂缓执行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

A.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B.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3)暂缓执行决定书: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 回目录

1.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事由: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

A.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258、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B.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2.担保: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暂缓执行期限和恢复执行 回目录

1.暂缓执行期限:

(1)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2)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暂缓执行期限起算:

A.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B.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6.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恢复执行:

(1)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

A.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B.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担保书内容】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八条【暂缓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复91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复议申请人南昌欧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企业,以本案主债务人已经被西湖区法院宣告破产为由,请求暂缓对其强制审计调查和执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法定事由,依法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6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关于异议程序对于东泰公司提出的暂缓执行请求应否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法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并未限定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积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在海南高院执行实施程序中,复议申请人曾提出本案应暂缓执行的请求,如其认为执行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请求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225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是否应暂缓执行不属于执行异议请求范围,不予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依法也应发回海南高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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