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强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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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审计条件 回目录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
(1)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
(3)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
3.申请和准许强制审计:
(1)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2)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确定强制审计机构和资料提交 回目录
1.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
2.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1)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
A.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费用 回目录
1.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
2.审计费用承担:
(1)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复91号
【裁判摘要】强制审计调查——本案中,南昌欧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法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农行南昌分行认为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就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况且农行南昌分行已举证证实南昌欧亚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决定对南昌欧亚强制审计调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沧州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9执复74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不是其申请审计的必备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根据该规定,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存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不是其申请审计的必备要件。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沧州中凯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沧州中凯公司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并向运河法院书面申请对沧州中凯公司进行审计,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即如果经审计沧州中凯公司确实不存在上述规定中所列举的逃避债务的情形,其也不会造成其承担审计费用等经济损失。
——被执行单位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认定与处理
【案号】(2011)新执异字第002号;(2011)徐执复字第007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的方式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手段。准确识别和界定公款私存是打击此类规避执行行为的关键。规避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应由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初步事实,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承担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调查手段方面,应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往来,涉嫌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数额、流量、去向,必要时可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强制审计,以去伪存真,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