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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4810 次 标签: D563【合同法定解除】 D705【租赁最长期限】 D706【租赁合同形式】

文章摘要: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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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形式 回目录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解读1】(1)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只有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会议;(2)如有证据证明租赁期限的,不得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解读2】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读3】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1: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后果 回目录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2: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期,但约定如出租人回到本地可以请出租人搬出房屋的 回目录

①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放弃了不定期租赁的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②属于附解除权合同(非附条件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