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回目录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赔偿标准 | ||
1.医疗费 | 医疗费=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 ①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可以另行起诉】 | ||||
③一般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 ||||
④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 | ||||
2.误工费(不含残疾赔偿金和经营利润) |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 ①受害人工资=A.实际减少收入【有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无固定收入】+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 ||
②误工天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时间+定残日前一天【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侵权行为至死亡时间【因伤害死亡】 | ||||
3.护理费 | 护理费=护理人员工资(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 | ①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工资=误工费 | ||
②没有收入的护理人员或雇佣护工的工资=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
③护理人数=1人+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意见确定 | ||||
④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 ||||
4.交通费 |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 ①以正式票据为凭【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②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 ||||
5.住宿费、伙食费 | 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部分) | ①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②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 ||||
6.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照)×住院天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7.营养费 | 营养费=医疗机构建议费用 | 必要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8.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收入标准×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 ①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
②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
③赔偿年限 |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 |||
60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75周岁以上的 | 按5年计算 | |||
④残疾赔偿金的调整: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
9.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特殊标准 | ①“普通原则”+“适用原则”+合理费用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
②特殊伤情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③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出标准×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其他扶养人分摊 【受总额限制】 | ①支出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
②伤残等级系数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
③赔偿年限=A.计算至18周岁(未成年被扶养人)+B.20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C.【20-(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60)】+D.5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 ||||
④赔偿总额限制: A.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B.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12.丧葬费(没有城乡区别) |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个月 | 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②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年平均工资收入÷2(半年) | ||
13.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收入标准×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 ①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
②赔偿年限: A.基本年限20年 B.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C.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 |||
15.精神抚慰金(福建省参考标准) | ①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 |||
②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 ||||
③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 ||||
③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 ||||
④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人身损害赔偿上表第1至第14项目赔偿标准,还必须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各项财产的实际金额:
①《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闽东民事审判参考资料(第2期)
关于人身损害案件中日平均工资折算方法、及相应误工费、护理费计算问题,近日,我院民一庭庭务会研究后一致认为:
1、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标准应如何折算为日平均工资标准:
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日平均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 21.75天/月。
2、误工费计算方法:
应以日平均工资标准乘以误工天数,其中误工天数中不包括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但包括法定节假日。
3、护理费计算方法:
应以日平均工资标准乘以误工天数,其中误工天数应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既包括休息日,也包括法定节假日。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00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