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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05-14   浏览次数:24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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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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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回目录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2.不同意利用的:

    A.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权);

    B.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回目录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2.不同意利用的:将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回目录

    1.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2.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不论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解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A.一律由承租人负担;

    B.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以善意添附为前提条件),租赁合同无效的:

    A.未形成附合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或者折价归出租人利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B.已形成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可以折价归归出租人利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或者按照无效合同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

    ③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一般采取鉴定方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合同无效时经同意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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