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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

更新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1040 次 标签: 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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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本规范第950条、第77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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