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50号

更新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38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50号
【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认可房屋未过户系其不配合所致,在无证据证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情形的,认定买受人对房屋未能过户无过错——白某某为证明其对案涉房产占有以及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的情况,举示了其将案涉房产出租给案外人的四份租赁协议、租金收条以及《包头市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等证据材料;房屋出卖人周某也认可房屋未过户系周海不配合过户所致;目前亦无证据证明周某与白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损害李某某债权的情形。同时,李某某未举示足以推翻白某某证据的反驳证据。一、二审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庭审情况,认定白某某就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违反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并无明显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