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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前和审查期间能否申请保全第三人或者被申请人财产?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2438 次 标签: 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

解读:(1)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前申请保全第三人财产的,应当参照诉前保全规定办理;(2)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期间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应当参照诉讼保全规定办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前申请保全第三人财产的,应当参照诉前保全规定办理;(2)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期间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应当参照诉讼保全规定办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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