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权让与担保是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解读: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2:
解读: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系为融资提供让与担保的,转让方的股东权益不因此丧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9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标的是一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和相关权益,股权已于该协议签订的同日分别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该转让是为融资提供让与担保的,双方的股东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双方对项目公司仍然享有股权,并通过这一投资关系实现对项目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
·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官会议意见: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