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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81号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2781 次 标签: 附条件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81号
【裁判摘要】约定以售出款作为合同的付款条件无效——2018年5月14日,俞某某作为甲方与黄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公墓建造施工合同》,约定:“......七、工程付款方式:以公墓售出款做师傅工资,按每月结算工程款,以实际验收为准。每个月借支不能超过工程款……”。......本案俞某某与黄某某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黄某某完成承揽任务后,俞某某支付工程款是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诉争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以黄某某所建造的公墓售出款作为合同的付款条件,但墓室能不能卖出、何时卖出黄某某与俞某某并不能确定。俞某某以一个不确定的期限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事实上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俞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认定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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