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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异议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执行法院能否直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28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异议立案后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2)执行法院未通知当事人直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异议立案后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2)执行法院未通知当事人直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经典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3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有参与异议程序并选择进行或者不进行答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后,首先应当在三日内将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事实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使相关当事人了解执行异议的内容,从而做参与异议程序的相应准备,以充分保障其辩论权利的行使。就本案而言,经查阅湖北高院原审在卷材料,未发现该院在异议案件立案后及时通知农行武当山支行和相关当事人的记载,该行为导致农行武当山支行无从知悉本案执行异议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进而导致其无法参与执行异议程序并对武当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抗辩。综上,湖北高院的异议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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