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先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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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
(2)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事实可以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3)先行裁定是指仲裁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
(4)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经典案例:
·马某某、天水市秦州区李子园加油站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619号
【裁判摘要】先行判决对于剩余部分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本案部分事实双方没有争议,而部分存在争议的事实未经合伙清算无法做出准确认定,涉案合伙尚未清算,当事人也未在一审时提出关于清算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可以就双方无争议的内容先行判决。但先行判决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得到全面解决,案件其他尚未审理的部分应当待条件成熟时继续审理,先行判决的内容不能妨碍剩余部分的处理。本案一、二审判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部分内容先行判决的同时,又驳回了马某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中对剩余部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可能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适用的是审理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先行判决,又释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针对的却是本案尚未完全处理的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