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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精解

更新时间:2021-01-24   浏览次数:3991 次 标签: 【基于民法典】 合同法解读

文章摘要: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文章摘要2:

标签:D951;D952;D953;D954;D955;D956;D957;D958;D959;D960;【行纪合同定义】;【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的介入权】;【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特征 回目录

1.行纪人须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人所交付事务:

(1)须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事务;

(2)所处理事务为贸易活动;

(3)行纪活动为营业。

2.行纪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合同法》迪欧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限定:

(1)在某些行政法规有严格限制经营的领域,行纪人应该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2)对于普通货物的贸易应以符合一般工商登记要求为标准。   

4.行纪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有关规定。    

行纪费用负担 回目录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报酬 回目录

1.委托人支付报酬产生的条件为行纪人完成/部分完成委托事务:

(1)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委托人在行纪人没有完成委托事务之前撤销完成事务的指示,应根据行纪人承担的费用和已经完成的事务确定行纪人的报酬。

2.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

(1)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委托物 回目录

1.妥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

(1)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2)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活动 回目录

1.行纪人对指定价格的遵守义务: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A.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B.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A.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B.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介入权:行纪人介入权是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行纪人介入权特征:

A.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B.行纪人自己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C.委托人并没有意思表示反对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D.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行纪人介入权条件:

A.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B.委托人不禁止介入;

C.行纪人尚未对第三人卖出或者买入的商品。

3.委托物处置: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

A.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B.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与第三人关系:

(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

A.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1: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导致委托物毁损、灭失时为风险损失 回目录

①应当由委托物的所有人即委托人承担,行纪人无须承担责任;

②委托人特别要求行纪人对委托物投保而行纪人未投保时,行纪人对因此产生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2:外贸代理中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例外 回目录

作为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例外,行纪人基于外贸代理合同而占有委托人的开证保证金,委托人不因该款进入行纪人银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而丧失所有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三篇 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熊威等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再审案

【提示】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摘要】本案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双方合同不仅包含关于演出安排的约定,还包含演艺经纪公司对演员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各部分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且是本案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割裂该部分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的关系,孤立地对该部分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有违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均衡性及公平性。因此,演员关于其有权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随时解除本案合同中演出安排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摘要】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期间代销人对代销商品享有占有权。相应地,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在没有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不应依代销商品价值的高低,以及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而改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