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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更新时间:2017-02-06   浏览次数:2435 次 标签: 安保义务

文章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简称安保义务)是指法律赋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以交易为必要的、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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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安全保障义务(简称安保义务)是指法律赋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以交易为必要的、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

安保义务内容 回目录

    安保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义务:

    1.安保义务人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2.在安保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予以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安保义务人 回目录

    安保义务人是经营主体和社会活动主体,包括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具有安保义务的人。

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酒店、宾馆、餐厅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安保义务人具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保义务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直接的、终局的)赔偿责任;但是安保义务人未尽其能够防止、制止损害的安保义务,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替代、按份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自己责任,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酒店、餐厅、宾馆等对受害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遭受的人身损害:

    A.并非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B.而只是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和对能够防止、制止第三人侵权损害而未能防止、制止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

    ③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侵权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A.应当将侵权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但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的,只列安保义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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