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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职务作为侵权行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38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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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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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是因超越职责、擅自委托、违反禁令、借机等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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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执行职务行为包括为实现其职能的一切行为,不要求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②职务侵权行为只能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A.职务侵权行为人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也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点区别于雇佣关系);

    B.但不排除法人、其他组织根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非雇佣关系的雇员)因履行劳动合同致人损害的:

    A.属于职务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被告人);

    B.侵权员工不是赔偿义务人(不是赔偿被告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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