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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16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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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的:

(1)定作人不是赔偿义务人;

(2)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

(1)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A.定作人完全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责任;

B.定作人部分过错的,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

A.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人);

B.定作人按照其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承担全部、部分的赔偿责任。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A.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是赔偿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定作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全部过失还是部分过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和承揽人是经济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②定作人如果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邓繁椿交通肇事案 

【提示】承揽人驾驶没有年检、没有营运证、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定作人应当对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肖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6民终778号

【裁判摘要】二审裁判方法——排除合同关系(雇佣还是承揽)对案件的干扰,直接解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一审认定肖某某与杜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认定正确。而对于从事农村房屋的翻瓦工作是否需要专业资质及持证上岗的问题,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审以“肖××选择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杜典兴为其翻瓦导致事故发生,在选任上有一定过失”为由确定肖某某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根据本案事实,杜某某上下房顶的楼梯工具为肖某某提供,杜某某翻瓦所需的新瓦由肖某某一方传递致房顶,肖某某一方传递新瓦时也使用该楼梯。可见,双方实际上存在一定配合协助关系。在翻瓦过程中,杜某某从房顶上下楼梯时不慎摔下房屋受伤,事件的发生主要责任在杜某某自己。肖某某作为房主,是翻瓦事项的受益人,且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协助配合关系。基于以上情况,肖某某对杜某某具有安全注意提示义务。由于肖某某未完全尽到以上协助配合及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肖某某对杜某某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本院确定肖某某承担杜某某各项损失111,603.52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杜某某22,320元(111,603.52元×20%),同时肖某某已付的4,100元应予扣除,故肖某某还应赔偿18,220.7元(22,320元-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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