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建筑物致损赔偿义务人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2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建筑物致损赔偿义务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建筑物致损属于物件致损 回目录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全部、部分发生倒塌致人损害;

    2.建筑物上的其他设施(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物件)发生脱落致人损害;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人损害;

    4.人工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以及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5.堆放物(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6.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建筑物致损赔偿义务人 回目录

    1.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A.设计、施工者是连带赔偿义务人;

    B.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建筑物致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②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者只要不能证明不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设计、施工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