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损赔偿义务人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2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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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损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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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损属于物件致损 回目录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全部、部分发生倒塌致人损害;
2.建筑物上的其他设施(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物件)发生脱落致人损害;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人损害;
4.人工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以及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5.堆放物(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6.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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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A.设计、施工者是连带赔偿义务人;
B.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建筑物致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②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者只要不能证明不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设计、施工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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