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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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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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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形态 回目录

    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责任 回目录

    共同加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且非直接结合(即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

    ①不成立共同加害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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