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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更新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21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文章摘要2: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交通费
计算方式——
同城: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x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异地: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凭证等。
相关规则——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 2人。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交通费时间标准 回目录

交通费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人员标准 回目录

交通费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实际发生标准 回目录

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解读】可赔偿的交通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而非“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

计算交通费票据标准 回目录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交通费一般赔偿标准 回目录

交通费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交通费审核十分苛刻,不仅要求要有正式票据,而且要求有关凭据与就医地点、事件、人数、次数相符合。

②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交通费:

A.已经纳入医疗费的,从医疗费中赔偿;

B.未计入出诊费(医疗费)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应按交通费赔偿。

②受害人、其陪护人员在前往治疗、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2:交通费 回目录

①交通费相关项目:

A.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

B.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C.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D.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②交通费赔偿金额计算: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交通费 回目录

计算方式——

同城: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x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异地: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凭证等。

相关规则——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 2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

【裁判规则】交通费上诉人主张了10 000元,实际提供的票据为5463.50元,此票据均为办理丧事过程中的交通支出。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交通费的范围应是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送往医院时已经死亡,再未发生陪护、治疗、转院等需要的交通费,但其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所发生的交通费应酌情赔偿 500元,其余交通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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