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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10462 次 标签: D1179【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文章摘要: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
【注解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7.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注解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注解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

文章摘要2: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性质 回目录

应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回目录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1.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

【解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2.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3.赔偿年限:赔偿年限包括定型化赔偿年限和调整赔偿年限。

(1)定型化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固定期限)计算。

(2)调整赔偿年限:

A.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B.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斟酌确定因素 回目录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超过确定的残疾金给付年限 回目录

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注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残疾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2:残疾赔偿金 回目录

①残疾赔偿金赔偿原则:定型化赔偿(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确定赔偿数额)。

②残疾赔偿金范围:

A.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

B.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

③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A.伤残赔偿指数:

a.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此递减;

b.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顶级伤残赔偿指数+次级伤残赔偿系数+......

顶级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次级伤残赔偿系数: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B.赔偿年限:

a.60周岁以下人员的赔偿年限为20年;

b.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赔偿年限为[20-(实际年龄-60)]年;

c.75周岁以上人员的赔偿年限为5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残疾赔偿金应当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4: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 回目录

①对于60周岁以下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对于60周岁以上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③对于75周岁以上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回目录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删除】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1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19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22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备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A.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B.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陆某诉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规则】

①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中,受害人发生再次骨折的结果虽系肇事者的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父母未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共同导致的,但二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均无主观故意且无事前意思联络,同时不存在二者行为能单独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结果的,该损害结果的形成符合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征,在难以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时,应由各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

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尚为学龄前儿童,其因伤致残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农村户口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作为纯消费人群,无论其身处农村还是城镇,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学生、儿童等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和利益的原则,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第41-43页】

【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陆某某、姚某某等与刘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65881号

【裁判摘要】即使定残后伤者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也可计算残疾赔偿金5年——残疾赔偿金,姚××系非农户籍,事发时已满79周岁,结合其伤残等级,本院认为三原告所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系数及年限均于法有据。残疾赔偿金虽非单一的定量化赔偿,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超过75周岁的最低赔偿年限为5年,因此作为最低保障,即使定残后伤者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也可计算5年,故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338,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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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多处伤残赔偿额计算方法(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已经废止,不再适用)   http://pan.baidu.com/s/1mg85x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