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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六:引入执法三项制度

更新时间:2021-09-12   浏览次数:24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1)事先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4)权利救济制度。
2021年《行政处罚法》增设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六:引入执法三项制度 

1.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1)事先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4)权利救济制度。

2.2021年《行政处罚法》增设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的三项制度写入《行政处罚法》。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第34条(新增)、第39条(新增)、第41条第1款(新增)、第42条(新增)、第48条(新增)。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存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47条(新增)。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设立了最后一道屏障。

——《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1款(修改)。

3.2021年《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

(1)完善处罚听证制度: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降低资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由3日修改为5日);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5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作出决定。”)执法机关不能“听证归听证,决定归决定”,行政机关不能无视听证所获得的意见。

(2)补充了证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6条(新增)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八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60条(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改变过去惯例60日,增加30日确定为90日。

(4)增加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方面的规定:

A.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51条修改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准,可以当场处罚的轻微案件的罚款标准,个人从50元提高到200元,单位从1000元提高到3000元。

B.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68条将当场收缴罚款的标准从20原提高到100元。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D4【适用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文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新增条文 【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文 【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解读】非现场执法:(1)设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必须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2)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前提是满足证据三性要求,具体标准为“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要求“人机结合”;(3)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有查询权 、陈述和申辩权的法定权利

  第四十二条新增条文  【执法人员的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新增条文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链接】(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

  第四十七条新增条文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D38.3【法制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 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备注】原第38条第3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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