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七:电子技术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1-09-12   浏览次数:72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七:确认和规范电子技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1)确认电子证据,不得采用电子证据而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2)确认了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书;(3)确认了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的有效性。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七:确认和规范电子技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1.确认电子证据,不得采用电子证据而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第41条确认了电子证据,并对电子证据的使用提出要求,规定电子证据必须经审核且合法(第1款、第2款),不得采用电子证据而限制或者变现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3款)。

2.确认了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2款新增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确认了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的有效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将原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修改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文 【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解读】非现场执法:(1)设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必须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2)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前提是满足证据三性要求,具体标准为“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要求“人机结合”;(3)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有查询权 、陈述和申辩权的法定权利

  第六十一条D4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备注】(1)将原第40条“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新增第2款“送达确认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D46、D63【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备注】原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解读】(1)增加“通过电子支付系统”;(2)删除原第63条。

  【链接】(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2)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